2023年9月27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發展試點示范的通知》。通知指出,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中生物質能清潔供暖示范:主要支持在具備清潔采暖需求和條件的鄉鎮地區,因地制宜通過生物質熱電聯產、集中式生物質鍋爐供暖等不同方式,實現鄉鎮地區清潔供暖。在大氣污染防治非重點地區鄉村,可按照就地取材原則,因地制宜推廣戶用成型燃料爐具供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派出機構,有關能源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以示范工程引領發展,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推動可再生能源大規模、高比例、市場化、高質量發展,助力建設新型能源體系,根據《“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現就“十四五”期間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通過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試點示范,支持培育可再生能源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拓展可再生能源應用場景,著力推動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成本下降、效率提升、機制完善,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高質量躍升發展、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提供有力支撐。
(二)工作原則
創新驅動、示范引領。堅持把創新作為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根本動力,聚焦可再生能源大規模、高比例、低成本發展的前沿技術,通過組織開展示范工程,探索實踐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新場景、新模式、新機制,鞏固提升可再生能源產業創新力、競爭力。
多元融合、統籌部署。注重可再生能源與其他產業和業態的融合,優化發展方式,統籌可再生能源發展與生態治理、鄉村振興、海洋經濟等其他產業發展需求,實現可再生能源與其他產業的協同互補、融合發展。
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完善激勵機制、強化政策引領、優化市場環境,充分發揮企業推動試點示范項目建設的積極性,構建公平開放的市場環境。
二、主要目標
到2025年,組織實施一批技術先進、經濟效益合理、具有較好推廣應用前景的示范項目,推動形成一系列相對成熟完善的支持政策、技術標準、商業模式等,有力促進可再生能源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發展。
三、示范工程內容
(一)技術創新類。
1. 深遠海風電技術示范。主要支持大容量風電機組由近(海)及遠(海)應用,重點探索新型漂浮式基礎、±50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柔性直流輸電、單機15兆瓦及以上大容量風電機組等技術應用,并推動海上風電運維數字化、智能化發展。
2. 光伏發電戶外實證。主要支持在寒溫、暖溫、高原、濕熱等典型氣候地區,對光伏組件、支架、基礎等光伏發電關鍵部件及系統在典型環境條件下的實際運行情況進行戶外長周期運行監測與研究,為光伏產業升級提供支撐。
3. 新型高效光伏電池技術示范。主要支持高效光伏電池、鈣鈦礦及疊層太陽能電池、新型柔性太陽能電池及組件等新型、先進、高效光伏電池技術應用,以規模化促進前沿技術和裝備進入應用市場,持續推進光伏發電技術進步、產業升級。單個示范項目裝機規模不宜小于5萬千瓦。
4. 光熱發電低成本技術示范。主要支持光熱發電新技術創新和應用,包括大容量機組、高效集熱系統技術及設備部件、低成本鏡場技術、大容量儲熱系統、高精度智能化控制系統等技術創新和應用,實現低度電成本的光熱發電示范應用,推動太陽能熱發電降本增效和規模化發展。
5. 地熱能發電技術示范。主要支持大容量高效地熱發電用汽輪機設備研制,單機容量兆瓦級以上的地熱發電系統關鍵設備及系統集成技術研發,要在提高發電效率、突破技術瓶頸、提升技術裝備國產化水平等方面有顯著成效。
6. 中深層地熱供暖技術示范。主要支持開發中深層水熱型地熱開采模擬軟件,攻關砂巖地層尾水回灌技術,研究降低鉆井成本、提高深埋管傳熱效率技術,實現氣舉反循環鉆進工藝在中深含水層儲能成井方面的應用,實現防腐蝕井管和濾水管成井工藝應用,研發地下水抽灌系統的防垢和除垢系統。積極探索“取熱不耗水、完全等量同層回灌”或“密封式、無干擾井下換熱”等技術,最大程度減少對地下土壤、巖層和水體的干擾。
7.海洋能發電技術示范。主要支持具有一定工作基礎、資源條件好的地方開展潮流能發電示范,推進兆瓦級潮流能發電機組應用,開展潮流能獨立供電示范應用。探索推進波浪能發電示范工程建設,推動多種形式的波浪能發電裝置應用。開展海島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補示范,探索海洋能在海島多能互補電力系統的推廣應用。
8. 新能源加儲能構網型技術示范。主要支持構網型風電、構網型光伏發電、構網型儲能、新能源低頻組網送出等技術研發與工程示范,顯著提高新能源接入弱電網的電壓、頻率等穩定支撐能力,大幅提升風電光伏大基地項目輸電通道的安全穩定送電能力。
(二)開發建設類。
9. 光伏治沙示范。主要支持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區,統籌資源條件和消納能力,因地制宜確定適宜開發范圍,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科學選擇生態治理方式、植被配置模式等,探索不同條件下有效的光伏治沙建設方案,帶動沙漠治理、耐旱植物種植、觀光旅游等相關產業發展,形成沙漠治理、生態修復、生態經濟、沙產業多位一體、治用并行、平衡發展的體系。單個示范項目建設規模不宜小于50萬千瓦。
10. 光伏廊道示范。主要支持利用鐵路邊坡、高速公路、主干渠道、園區道路和農村道路兩側用地范圍外的空閑土地資源,因地制宜推進分布式光伏應用或小型集中式光伏建設,探索與城鄉交通建設發展相結合的多元開發、就近利用、綠電替代、一體化運維的新型光伏開發利用模式。
11. 深遠海海上風電平價示范。主要支持海上風能資源和建設條件好的區域,結合海上風電基地建設,融合深遠海風電技術示范,通過規模開發、設計優化、產業協同等措施,推動深遠海海域海上風電項目降低工程造價、經濟性提升和實現無補貼平價上網。深遠海海上風電平價示范項目單體規模不低于100萬千瓦。
12. 海上光伏試點。主要支持在太陽能資源和建設條件好的鹽田等已開發建設海域,試點推動海上光伏項目建設,通過設計、施工、運維全生命周期優化以及產業協同等措施,推動項目技術水平和經濟性提升,融合相關行業發展需求,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海上光伏開發模式,重點分析評估海上光伏方陣、樁基對海洋資源生態環境影響,關注生態修復措施成效。
13. 海上能源島示范。主要支持結合海上風電開發建設,融合區域儲能、制氫、海水淡化、海洋養殖等發展需求,探索推進具有海上能源資源供給轉換樞紐特征的海上能源島建設,建設包括但不限于海上風電、海上光伏、海洋能、制氫(氨、甲醇)、儲能等多種能源資源轉換利用一體化設施。海上風電制氫、海水淡化、海洋牧場等海洋綜合立體開發利用示范類型不少于2種。
14. 海上風電與海洋油氣田深度融合發展示范。主要支持石油公司在海上油氣生產平臺周邊10公里海域內建設海上風電場,探索推進海上風電和海洋油氣協同開發、就近接入、綠電替代、聯合運維等融合發展方案,形成海上風電與油氣田區域電力系統互補供電模式。
15. 生物天然氣產業化示范。主要支持糧食主產區和畜禽養殖集中區等有機廢棄物豐富、禽畜糞污處理緊迫、用氣需求量大的區域,因地制宜建設年產千萬立方米級的生物天然氣示范工程,帶動農村有機廢棄物處理、有機肥生產和消費、清潔燃氣利用的循環產業體系建立。
16. 生物質能清潔供暖示范。主要支持在具備清潔采暖需求和條件的鄉鎮地區,因地制宜通過生物質熱電聯產、集中式生物質鍋爐供暖等不同方式,實現鄉鎮地區清潔供暖。在大氣污染防治非重點地區鄉村,可按照就地取材原則,因地制宜推廣戶用成型燃料爐具供暖。
17. 地熱能發展高質量示范區。主要支持大規模、區域化地熱供暖項目,在地熱能管理方式、建設模式、開發技術、系統設計、環境保護、運維管理等方面的創新應用,實現地熱能綜合、梯次高效開發利用,推動地熱供暖高質量發展。
(三)高比例應用類。
18. 發供用高比例新能源示范。主要支持園區、企業、公共建筑業主等用能主體,利用新能源直供電、風光氫儲耦合、柔性負荷等技術,探索建設以新能源為主的多能互補、源荷互動的綜合能源系統,通過開發利用模式創新,推動新能源開發、輸送與終端消費的一體化融合,打造發供用高比例新能源示范,實現新能源電力消費占比達到70%以上。
19. 綠色能源示范園(區)。主要支持綠色低碳產業聚集、工業節能降碳基礎好、能源消耗計量工作扎實的工業園區,因地制宜開發利用風、光、生物質、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開展可再生能源消費替代行動,使得區域內新增能源消費100%由可再生能源滿足。優先選擇國際合作生態園、國家經濟開發區、省級產業園區等示范帶動作用顯著的園區。
20. 村鎮新能源微能網示范。主要支持在有條件的區域結合當地資源及用能特點,綜合利用新能源和各類能源新技術,以村鎮為單元,構建以風、光、生物質為主,其他清潔能源為輔,高度自給的新能源微能網,提升鄉村用能清潔化、電氣化水平,支撐生態宜居美麗鄉村建設。
四、工作要求
(一)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示范項目應具備技術先進性,所采用的技術路線、工程裝備應達到業內先進水平,鼓勵采用自主知識產權的原創技術;工程投資及收益合理,經濟評價可行,鼓勵探索創新性商業模式。支持依托示范項目,組織制定一批行業標準,強化標準實施應用。
(二)效果顯著,可推廣性強。示范項目應具有突出的設計理念、創新成果、示范效果,重點體現在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促進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經濟性等方面同時,具有較強的可復制性和推廣應用潛力。
(三)基礎要素完備,按時開工。申報示范項目前期工作充分,投資主體、用地、環評、消納條件、實施方案等均已得到落實,示范項目原則上在“十四五”期間開工建設,并持續推進項目建成投產。
五、組織實施
(一)項目組織。堅持以省為主、國家統籌。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本通知有關要求,進一步細化本地區擬開展示范的有關要求和評價標準,組織企業報送示范項目實施方案等材料,也可從本地區選取符合要求的已開展項目;組織第三方技術機構逐個項目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形成本地區試點示范項目清單;按照“優中選優、寧缺毋濫”的原則,審慎安排示范項目,原則上各省(區、市)開展的示范工程每類不超過2個項目。試點示范項目情況及時報國家能源局。
(二)項目管理。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在消納有保障、經濟可承受的前提下,按要求組織相關開發企業推進試點示范項目建設,項目應取得必要支持性文件后方可開工建設。對于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技術路線發生重大調整或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要及時提出更新調整建議。
(三)經驗推廣。示范項目建成后,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及時組織驗收和總結評價,并將項目完成情況報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會同相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試點示范項目完成情況,綜合評估示范效果、推廣前景,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在更大范圍內進行宣傳推廣。
(四)監督管理。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與派出機構要加強對本地區試點示范項目實施工作的監管,對照各省(區、市)先期制定的試點示范工程相關標準和要求,持續跟蹤項目建設進度、政策執行情況、指標完成情況、示范效果等,并嚴控施工質量,保障項目安全有序實施。
(五)政策支持。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對試點示范項目積極給予資金支持,經統籌納入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后,加大用地用海等要素保障,優化項目審批流程,為試點示范項目建設創造良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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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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